偷開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一日下午下班后,葛某與曹某等四人結伴吃飯,葛某將鑰匙(摩托車鑰匙和其他鑰匙一起)放到桌上,其間葛某離開,曹某(無駕駛證)偷拿鑰匙將葛某所有的摩托車開走,開行200米處將橫穿馬路的牛某撞傷,交警隊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牛某將曹某、葛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曹某無證駕駛摩托車造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賠償原告的損失,葛某對車輛監管不力,放任了車輛任他人駕駛發生了交通事故,判決葛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葛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判決認為葛某“放任了車輛任他人駕駛發生了交通事故”無事實依據。判決認定的事實是葛某離開時曹某將車開走,說明曹某偷拿走車鑰匙乃至開走摩托車的行為,葛某是不知道的,而“放任”車輛任他人駕駛又是主觀上存在故意的,如此將會得出曹某采取秘密手段竊走了摩托車鑰匙,葛某故意讓其駕駛摩托車的荒謬結論。
其次,判決葛某對曹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承擔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是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但須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顯然不適用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對構成共同侵權作了進一步解釋,但須二人以上的“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才構成共同侵權,才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本案牛某的損害后果是由曹某的駕駛行為直接單獨造成的,葛某將車鑰匙放在桌上的行為與曹某駕駛車輛撞到牛某身體的行為不發生直接結合,故也不適用本條款。
再次,葛某在主觀上對牛某的損害事實不存在過錯。判定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要以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范圍為基礎,行為人根據當時的情形應當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損害,但卻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是輕信將不會發生或者可以避免,而損害事實確實發生時,行為人才承擔過錯責任。本案中葛某將車鑰匙放在桌上,任何人都不會預見或者聯想到其行為會對他人造成損害。如果讓葛某對因未保管好車鑰匙承擔責任的話,也僅能讓其承擔車輛丟失的責任。
又次,葛某把車鑰匙放在桌上的行為是造成牛某損害事實的條件,對損害事實的發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前因后果的聯系,亦即:說明損害是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作為原因的現象只是那種對結果發生起著決定作用,并與結果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本質的聯系的現象;作為條件雖對結果發生有一定影響和作用,但它只是對結果的發生造成某些可能性,并不起決定作用,它與結果之間雖有一定的聯系,但這種聯系又只是一般的聯系,而并非本質和必然的聯系,不能把條件當作原因。判決認為葛某對車輛監管不力,放任了車輛他人駕駛,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錯誤的,原因就是把條件當作了原因。
最后,曹某將車輛開走的行為僅存在兩種可能,一是盜竊,二是偷開。如果是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葛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是后者,參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葛某仍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葛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首先,判決認為葛某“放任了車輛任他人駕駛發生了交通事故”無事實依據。判決認定的事實是葛某離開時曹某將車開走,說明曹某偷拿走車鑰匙乃至開走摩托車的行為,葛某是不知道的,而“放任”車輛任他人駕駛又是主觀上存在故意的,如此將會得出曹某采取秘密手段竊走了摩托車鑰匙,葛某故意讓其駕駛摩托車的荒謬結論。
其次,判決葛某對曹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承擔連帶責任須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是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但須是“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顯然不適用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對構成共同侵權作了進一步解釋,但須二人以上的“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才構成共同侵權,才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本案牛某的損害后果是由曹某的駕駛行為直接單獨造成的,葛某將車鑰匙放在桌上的行為與曹某駕駛車輛撞到牛某身體的行為不發生直接結合,故也不適用本條款。
再次,葛某在主觀上對牛某的損害事實不存在過錯。判定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要以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范圍為基礎,行為人根據當時的情形應當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損害,但卻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是輕信將不會發生或者可以避免,而損害事實確實發生時,行為人才承擔過錯責任。本案中葛某將車鑰匙放在桌上,任何人都不會預見或者聯想到其行為會對他人造成損害。如果讓葛某對因未保管好車鑰匙承擔責任的話,也僅能讓其承擔車輛丟失的責任。
又次,葛某把車鑰匙放在桌上的行為是造成牛某損害事實的條件,對損害事實的發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前因后果的聯系,亦即:說明損害是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作為原因的現象只是那種對結果發生起著決定作用,并與結果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本質的聯系的現象;作為條件雖對結果發生有一定影響和作用,但它只是對結果的發生造成某些可能性,并不起決定作用,它與結果之間雖有一定的聯系,但這種聯系又只是一般的聯系,而并非本質和必然的聯系,不能把條件當作原因。判決認為葛某對車輛監管不力,放任了車輛他人駕駛,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錯誤的,原因就是把條件當作了原因。
最后,曹某將車輛開走的行為僅存在兩種可能,一是盜竊,二是偷開。如果是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葛某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是后者,參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葛某仍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