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交通事故中掛靠單位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一、
車輛掛靠關系主要表現在運輸車輛登記在運輸公司的名下,辦保險、二級維護、營運證、審驗車輛、等都以運輸公司的名義進行。而掛靠人(實際車主)則對車輛享有絕對運營支配權的一種獨立經營權。現實生活中的掛靠都是實際車主自己帶車掛靠。
二、
第一中觀點認為,運輸公司應該與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運輸公司每個月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并且是車輛的名義的所有權人和登記車主,根據民法中的權責義相一致的原則,應與實際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中觀點認為,運輸公司應該承擔補充責任,運輸公司系豫
第三種觀點認為,運輸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因為掛靠單位不負責任該車的運營情況,并且不是是實際車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的主體。
我個人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為。
第一、交通行為不是我國民法理論中承擔連帶責任的類型。連帶責任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不能采用推定的方式,在民法理論上,連帶責任是被明確列舉出來的,有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對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3,監護關系中的連帶責任4,雇傭關系的連帶責任5,在幫工合同中,幫個人致人損害,所承擔的連帶責任6,在侵權中的連帶責任,侵權人之間存在共同意思聯絡的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對于道路、橋梁、涵洞等建筑物的倒塌,造****身傷害的其設計人、施工人、所有人、管理人除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以外,要承擔連帶責任。7,共有財產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共有人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交通事故顯然不在其中,不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
第二、運輸公司收取管理費的行為,應該理解為代理服務行為,運輸公司收取管理費的內容是:代為車輛掛牌、代買保險、協助審車、辦二級維護、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和保險理賠、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思想道德安全教育。盡管從實際車主身上定期收取一定費用,但該費用的性質應當理解為,為實際車主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勞動費,而非參與該肇事車的運營,從該車運營中獲得利益,實際車主享有絕對的運營支配權。
第三、運輸公司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的法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