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場建設標準
山東省養牛業已逐漸由過去傳統的生產方式向規模化生產發展,為提高規模肉牛場的綜合生產水平、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規模肉牛場的規范化、標準化生產,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是根據山東省規模化肉牛場的生產現狀與建設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提出的。
本標準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農業科學院畜牧獸醫研究所、山東農業大學、萊陽農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乃科、萬發春、宋恩亮、劉曉牧、楊在賓、孫國強。
肉牛場建設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規模化肉牛場建設的場地、布局、建筑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200頭以上規模化育肥牛場。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標準。
GBJ 39 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52 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959 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舍飼
喂草、喂料操作均在牛舍內進行。在牛舍中固定床位,飼喂后牽至舍外拴系或運動場內自由活動。
4、要求
4.1、建設規模
4.1.1、建場要求
建設規模應根據當地資源、資金、當地及周邊地區市場需求量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技術與經濟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4.1.2、建筑規模
本標準所稱的肉牛場建設規模分為大、中、小型,存欄肉牛分別為1000頭以上、400—1000頭、200—400頭頭。
4.2、建場條件
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4.2.1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發展規劃和村鎮建設發展規劃要求。
4.2.2、場址地勢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地建場應選擇向陽坡,坡度不超過20度。
4.2.3、場區土壤質量符合GB 15618的規定。
4.2.4、水源充足,取用方便,每100頭存欄牛每天需水20t—30t,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4.2.5、電力充足可靠,符合GBJ 52的要求。
4.2.6、滿足建設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
4.2.7、根據當地常年主導風向,場址應位于居民區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風向處。
4.2.8、交通便利,場界距離交通干線不少于200m,距居民居住區和其它畜牧場不少于1000m,距離畜產品加工場不少于1000m。
4.2.9、以下地段或地區不得建場:水保護區、旅游區、自然保護區、環境污染嚴重區、畜禽疫病常發區和山谷洼地等洪澇威脅地段。
4.3、規劃與布局
4.3.1、場區規劃原則
建筑緊湊,在節約土地、滿足當前生產需要的同時,綜合考慮將來擴建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規劃面積
按每頭牛18平方米—20平方米計算。
4.3.3、牛場分區
4.3.3.1、建筑設施按生活管理區、生產區和隔離區布置。各功能區界限分明,聯系方便。功能區間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離帶或墻。
4.3.3.2生活管理區設在場區常年主導風向上風向及地勢較高處,主要包括生活設施、辦公設施、與外界接觸密切的生產輔助設施,設主大門。
4.3.3.3、生產區設在場區中間,主要包括牛舍與有關生產輔助設施。
4.3.3.4、隔離區設在場區下風向或側風向及地勢較低處,主要包括獸醫室、隔離牛舍、貯糞場、裝卸牛臺和污水池。獸醫室、隔離牛舍應設在距最近牛舍50m—100m以外的地方,設有后門。
4.3.3.5、飼料庫和飼料加工車間設在生產區、生活區之間,應方便車輛運輸。
4.3.3.6、草場設置在生產區的側向。草場內建有青貯窖池、草垛等,有專用通道通向場外。草垛距房舍50m以上。牛舍一側設飼料調制間和更衣室。
4.3.4、道路
與外界應有專用道路相連通。場內道路分凈道和污道,兩者嚴格分開,不得交叉、混用。凈道路面寬度不小于3.5m,轉變半徑不小于8m。道路上空凈高4m內沒有礙物。
4.4、工藝與設施
4.4.1、工藝確定原則
4.4.1.1、適用于肉牛肥育的技術要求。
4.4.1.2、有利于牛場的衛生防疫:有利于糞尿污水減量化、無害化處理和環境保護;有利于節水、節能、提高勞動生產率。
4.4.2、飼養工藝
采用分階段育肥的飼養工藝。
4.4.3、設施
4.4.3.1、要求
應滿足肉牛育肥和生產的技術要求;經濟實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衛生;優先選用性能可靠的配套定型產品。
4.4.3.2、內容
主要包括精、粗飼料加工、運輸、供水、排水、糞尿處理、環保、消防、消毒等設施。
4.5、牛舍建筑
4.5.1、建筑形式
采用敞棚式或半開放式。
4.5.2、排列方式
牛舍內部排列方式視牛規模而定,主要有單列式和雙列式。單列式內徑跨度4.5m—5.0m;雙列式內徑跨度9.0m—10.0m,采用對頭式飼養。
4.5.3、建筑結構
牛舍可采用磚混結構或輕鋼結構,棚舍可采用鋼管支柱。每棟牛舍長度根據養牛數量而定,兩棟牛舍間距不少于15m。
4.5.4、內部設施
4.5.4.1、牛床
距牛槽1.70m—1.80m。牛床地面應結實、防滑、易于沖刷,并向糞溝作2度傾斜。可用粗糙水泥地面或豎磚鋪設,水泥抹縫。
4.5.4.2、糞溝
寬25cm—30cm,深10cm—15cm,并向貯糞池一端傾斜2度—3度。
4.5.4.3、通道
單列式位于飼槽與墻壁之間,寬度1.30m—1.50m;雙列式位于兩槽之間,寬度1.50m—1.80m。
4.5.4.4、飼槽
設在牛床前面,槽底為圓形,槽內表面應光滑、耐用。飼槽上口寬55cm—60cm,底寬35cm—40cm,前沿高45cm—50cm,后沿高60cm—65cm。
4.5.4.5、工作間與調料室
雙列式牛舍靠近道路的一端,設有兩間小屋,一間為工作間(或值班室),另一間為調料室,面積12平方米—14平方米。
4.5.5、運動場
設在牛舍的前面或后面,面積按每頭牛6平方米—8平方米設計。自由運動場四周圍欄可用鋼管,高150cm。運動場地面以三合土為宜,并向四周有一定坡度(3度—5度)。
4.5.6、飼料貯存、加工設施
4.5.6.1、青貯
貯備量按每頭牛每天20kg計算,應滿足6—7個月需要。青貯窖池按500kg/立方米—600kg/立方米設計容量。
4.5.6.2、飼草
貯備量按每頭牛每天8kg 計算,應滿足3—6個月需要。高密度草捆密度350kg/立方米。
4.5.6.3、精飼料
貯備量應能滿足1—2個月需要。
4.5.7、消防
4.5.7.1、應采取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符合GBJ 39的規定。
4.5.7.2、消防通道可利用場內道路,緊急情況時能與場外公路相通。
4.5.7.3、采用生產、生活、消防合一的給水系統。
4.6、衛生防疫
4.6.1、牛場四周建有圍墻、防疫溝,并有綠化隔離帶,牛場大門和后門入口處設車輛強制消毒設施。
4.6.2、生產區應與生活管理區嚴格隔離,在生產區入口處設人員更衣消毒室,在牛舍入口處設地面消毒池。
4.7、環境保護
4.7.1、環境衛生
4.7.1.1、新建牛場必須進行環境評估。確保牛場不污染周圍環境,周圍環境也不污染牛場環境。
4.7.1.2、宜采用污染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4.7.2、糞便污水處理
4.7.2.1、新建牛場必須同步建設相應的糞便和污水處理設施。
4.7.2.2、固體糞污以高溫堆肥處理為主,處理后符合GB 7959的規定方可運出場外。
4.7.2.3、污水經處理后符合GB 8978、GB 11607的規定才可排放。
4.7.3、病死牛只尸體處理
應符合GB 16548的規定。
4.7.4、空氣質量
牛舍有害氣體允許范圍:氨≤19.5mg/立方米;二氧化碳≤2920/立方米;硫化氫≤15mg/立方米。
4.7.5、場區綠化
場區綠化應結合場區與牛場之間的隔離、遮蔭及防風需要進行。可根據當地實際種植能美化環境、凈化空氣的樹種和花草,不宜種植有毒、有刺、飛絮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