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考試知識點講解
2013年河南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考試知識點講解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江蘇省于2012年推出三級建造師—小型項目管理師,它是屬于地方性質的職業資質,僅限江蘇省范圍內資質承認)。英文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試內容分為綜合知識與能力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部分。報考人員要符合有關文件規定的相應條件。一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分別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建設部負責擬定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委)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凡遵紀守法并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 2 年,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由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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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法》是規范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體規定
(1)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治理;危害飲用水源的排污口,應當搬遷。
(2)排污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3)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4)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5)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和標準。
(9)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準排放。
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體規定
(1)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2)在無良好隔滲地層,禁止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3)在開采多層地下水的時候,如果各含水層的水質差異大,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4)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2013年河南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考試知識點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