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樁機施工系列
1 一般規定
1 在基坑(槽)或管溝工程等打樁機開挖施工中,現場不宜進行放坡開挖,當可能對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產生危害時,應對基坑(槽)、管溝進行支護后再開挖。
說明:7.1.1 在基礎工程施工中,如挖方較深,土質較差或有地下水滲流等,可能對鄰近建(構)筑物、地下管線、永久性道路等產生危害,或構成邊坡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不宜進行大開挖施工,應對基坑(槽)管溝壁進行支護。
2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溝開挖前,應根據支護結構形式、挖深、地質條件、施工方法、周圍環境、工期、氣候和地面載荷等資料制定施工方案、環境保護措施、監測方案,經審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打樁機施工前,應對降水、排水措施進行設計,系統應經檢查和試運轉,一切正常時方可開始施工。
3 有關圍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驗收可按本規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規定執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土方開挖。
相關標簽:打樁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