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車電池使用和維護
1、初充電
1.1 未經使用的電池在使用前應進行初充電。初充電前應將電池表面擦拭干凈,檢查有無損壞;按串聯方式組成電池組時應緊密無間隙,保證極性正確。螺栓連接時應壓緊螺栓保證連接可靠。
1.2 擰下液孔塞,清除塞內透氣孔上密封物保證透氣孔暢通;或拔下密封蓋換上掀蓋式液孔塞并打開掀蓋。
1.3 在充電設備能正常工作的條件下將密度為1.260±0.005(25℃)溫度小于30℃的 硫酸電解液灌入電池,液面高出保護板15~25(mm)或符合右圖要求。此時為了降低電解液因化學反應而上升的溫度和電解液充分滲入極板,隔板孔隙內;電池需靜置3~4小時,不超過8小時。待液溫降至35℃以下方可進行初充電。(必要時可在冷水槽中降溫)靜置后液面下降應補充電解液。
1.4 硫酸電解液是用符合國家標準GB4554-84的蓄電池硫酸與蒸餾水配制而成,切勿用工業硫酸、自來水代用。
1.5 擦干濺落在電池表面的電解液,將電池組的正、負極分別與直流電源的正、負端相接,接通電源;電源電壓應高于電池組串聯電壓的50%,依據電池額定容量十分之一電流進行,第①階段電流充電,沖至電壓達到2.4(V)時改用第①階段電流減半進行第②階段電流繼續充電。充電過程中電解液溫度不得超過45℃,接近45℃時應減半充電電流或暫停充電;待液溫降至35℃以上再繼續充電。但需適應延長充電時間。
1.6 充足電的現象:在第②階段充電至電壓達2.6(V),電壓變化不大于0.005(V);電解液密度達到1.280±0.005(25℃),2小時內無明顯變化并有細密氣泡激烈發生時就認為電池已充足電。其充電電量為額定容量的4~5倍,充電時間約70小時。
1.7 為了準確控制電解液中硫酸含量,在充電末期應檢查各電池的電解液密度;如有不符則用蒸餾水或密度為1.40的硫酸進行調整,并應在充電狀態下的2小時內將電解液密度與液面調整至規定值。
1.8 初充電結束后將電池表面擦干凈,裝上液孔塞或閉上掀蓋式液孔塞的掀蓋,方可投入使用。
1.9 產品若是干式荷電蓄電池時,不需要進行初充電,使用前加電解液密度為1.270±0.005,加液后2小時,(最長不超過48小時)應經常充電中第二階段充電電流的二分之一充電18小時后再用該電流量乘1.5繼續充電待單位電池電壓達到2.6V時充電結束,靜止1小時即可投入使用。
2 使用和維護
2.1 為保證電池使用壽命,凡投入使用的電池應處充足電狀態;充電不足的電池不可使用。使用過程中應密切注意放電程度,嚴禁過量放電--即電壓降至1.7V/只,電解液密度降至1.17時應停止放電并及時充電;不得長時間擱置。該種在使用過程中需經常進行的補充電稱為普通充電。
2.2 普通充電:根據表中普通充電電流按初充電方法進行,充入電量為放出電量的130~140%,充電時間約15小時左右。
2.3 正常使用的電池應避免過充電,但對下列幾種情況的電池必須進行適量過充電,即均衡充電。
a.電池組中的“落后電池”--指充放電過程中電壓值低于其它電池的電池及因故障檢修過的電池。(均衡充電時應將落后電池的正、負極分別與直流電源的正、負端相接單獨進行。)
b.正常使用的電池每2~3個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
c.長時間沒有使用的電池在使用前應進行均衡充電。
2.4 均衡充電
a.以0.1ⅠA電流進行充電。(Ⅰ為5小時率容量放電電流)
b.充至電壓達到2.5(V),電液內有氣泡發生時減半(即0.05ⅠA)繼續充電。
c.充至充足電狀態時停充0.5小時再減半電流(即0.025ⅠA)充電1小時。
d.再停充0.5小時后用0.025ⅠA的電流充電1小時。
e.按d條重復數次直至充電機一合閘電池內就有氣泡激烈發生時為止。
3 保管與貯存
蓄電池應存放在5~40℃的清潔、干燥、通風的倉庫內,有效貯存期為二年。在貯存期內須按下列要求妥善保管。
3.1 不受陽光直射,離熱源距離不得少于2m。
3.2 避免與任何液體和有害物質接觸,任何金屬雜質不得掉入電池內。
3.3 不準倒置,不得受任何機械撞擊或重壓。
3.4 不允許帶電解液貯存,特殊情況需帶電解液貯存時應充足電并將電解液的密度與液面調整至規定值。貯存期滿一個月須按普通充電方法進行一次補充電。
3.5 干式荷電池存放90天后(至出廠之日起)應按1.9條適當延長充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