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交通事故的傷殘怎么評級
1、事故當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當事人必須共同請求調解,交通警察當場對財產損失的確定、當事人過錯及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等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當場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拒絕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簽名的以及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當場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調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4、調解的開始期限如何確定?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5、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怎么辦? 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6、哪些人可以參加調解? 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最多應為幾人? 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7、調解應由幾名警察主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8、調解采取什么方式進行? 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事故的時間應當提前公布。 9、調解是否允許旁聽? 調解時允許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10、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哪些程序? 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客觀事實,對其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劃分各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計算,當事人對實際價值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委托具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 (6)確定賠償方式。 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 12、調解未達成協議當事人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3、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履行的怎么辦?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