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蘇州摯愛交通安全保障咨詢事務所為您解析
004年1月28日11時10分,北京市民王義騎自行車至豐臺區長辛店鄉南營村進入機動車道,與由北向南駛來的京F/B6899小客車相撞,小客車前部左側與自行車接觸,王義倒地受傷。當日,王義入住石景山醫院,經搶救無效于2004年2月21日死亡。
相互賠償糾纏不清
車禍除了給雙方當事人帶來精神傷害外,最直接的就是經濟損失。據悉,死者愛人褚鳳云已支付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6萬多元。開車人瑞啟民也自行支付修車費、停車費3千多元。
原告褚女士訴稱,我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12483.18元、伙食補助費192元、誤工費960元、護理費1504元,喪葬費3984元,死亡賠償金46771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5 378元,處理喪事人員誤工費672元、物品損失費280元、交通費647.8元、精神損失3000元。同意按60%賠償被告損失。
而被告瑞啟民辯稱,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我同意按30%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尸檢費、喪葬費、死亡補助費、交通費共計35603元。其他損失不同意賠償。我要求原告賠償停車費1050元、修車費2481.2元。
法院梳清三個焦點
真是“剪不斷,理還亂”。到底哪些應該賠,哪些不該賠呢?
經審理,豐臺法院認為,雙方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應各自所負責任承擔相應損失。原告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喪葬費、鑒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處理喪失人員誤工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賠償修車費、停車費予以支持。
根據案情,本案共有三個焦點。
焦點之一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及交通費。對此,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35378元、交通費674.8元數額過高,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最終判決數額為:被撫養人生活費5896元、交通費266.4元。
焦點二為原告要求賠償的物品損失280元。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未予認定。
焦點三為被告要求賠償的停車費1050元、修車費2481.2元。
最終賠付雙方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