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鞋的行業標準
安全鞋的行業標準
1、歐洲標準EN 344:1997《專用安全、防護及工作鞋》
該歐洲標準由CEN/TC61“腳和腿的防護用品”技術委員會制訂,其秘書處由BSI擔任。
該標準對安全防護鞋的款型設計、整鞋、幫面、鞋里、鞋舌、內底、外底等結構及性能指標進行了規定。標準中規定的各項目測試方法與其他同類標準類似,其方法原理也普遍適用于大多數安全防護鞋,主要指標為:
a.包頭抗沖擊性能
用規定重量的鋼制沖擊錘進行沖擊試驗,包頭受沖擊時包頭下的間隙高度應小于規定值,而且包頭在測試軸線方向不應出現任何穿透性裂紋。值得注意的是各國標準中對沖擊錘的重量、規格、沖擊高度及試驗機的構造等的規定有所不同,實際測試時應加以區分。
b.抗刺穿性能
試驗機上裝有一壓板,壓板上裝有試驗釘,試驗釘為一個截去尖端的頭,釘頭的硬度應大于60HRC。將鞋底試樣放在試驗機的底盤上,位置可使試驗釘通過外底進行刺穿,試驗釘以10 mm/min ± 3 mm/min的速度刺穿鞋底,直到穿透為止,記錄所需的最大力。每只鞋底上選4個點進行試驗(其中至少有1個點在跟部),各個點相距不低于30mm,且距內底邊緣距離大于10 mm。有防滑塊的底,應在塊之間進行刺穿。4個點中的2個點應在距植底楞所在邊緣線10-15 mm的距離內進行測試。如果濕度會對結果產生影響,測試前應將鞋底浸于加20℃±2℃的去離子水中16±1h。
c.導電鞋和防靜電鞋的電氣性能
鞋樣經在干燥和濕的大氣中調節后,將干凈的鋼球填充人鞋內并放到金屬探針裝置上,使用規定的電阻測試儀器,測量前面兩個探針與第三只探針間的電阻。一般情況下,導電鞋要求電阻不應大于l00K歐姆 ;防靜電鞋要求電阻應在100K歐姆至100M歐姆之間。
d.隔熱性能
以成鞋作為試樣,將熱電偶裝在內底連接區域的中心 處,并將鋼球填人鞋內。調節沙浴鍋的溫度至150℃士5℃,將鞋樣放于其上,使沙子接觸到鞋的外底,使用與熱電偶相連接的溫度測試裝置,測定內底的溫度與相應的時間,給出溫度的增加曲線。計算從試樣放置到沙浴上起30min后所增加的溫度。一般隔熱鞋要求內底表面的溫度增加值小于22℃。
e.鞋跟部分的能量吸收性能
試驗儀器的最大壓縮負荷6000N,配有記錄負荷/變形特征的裝置。將帶跟的鞋樣置于一鋼板上,將試驗沖頭在鞋跟部分的中心內側靠著內底。以10mm/min士3 mm/min的速度施加負荷。繪制負荷/壓縮曲線,并計算吸收能量E,以焦耳表示。
f.對防滑外底的要求
該標準 規定測試鞋底的防滑系數,但對防滑塊的設計、規格等作了規定,如鞋底厚度、防滑塊高度、與鞋底邊緣的距離等均有要求。
2、標 準:EN345-1 美國ANSI-Z41 中國An1
功 能:防砸抗沖擊、防穿刺、防靜電、防潑水、防滑耐油、耐酸堿、耐高溫、耐磨緩震、吸汗防臭
鞋 面:進口光面牛皮、舒適透氣、防水耐磨
內 里:灰色斯太拉+透濕布+吸水棉、消毒防菌、吸水吸汗
鞋 墊:發泡PU、防靜電、反彈性佳、耐壓縮、透氣強力除臭功能
鞋 底:雙色雙密度PU/TPU連幫一體注塑成形、防滑防水大底可以緩沖壓力、舒適、防滑、并且超強耐磨
鋼 頭:歐洲(CE)中國An1標準,能抵御200焦耳撞擊力(23KG*900mm>15mm)或承受15KN的靜壓力
3、加拿大工作安全鞋標準
這標準是基于加拿大標準協會(CSA)標準按Z195-02:”防護鞋”及Z195.1-02:”選拔、護理、使用防護鞋指南"而定。
范圍:
工人可能于手術過程或多倫多大學工作間內出現之足部受到的可能傷害(注:本標準中,”工人”包括醫學院人員、工作人員、留學生及游客)。
職責:
主要調查/監事和其它一切權力機構應:
a. 需要列明足部保護之情況
b. 確定(用這個標準或與環境健康和安全辦公室有關) 足部特定危險所需之鞋類保護
c. 為員工提供適當的保護鞋類
d. 確保職工在知情的情況下正確使用、保養及護理防護鞋
e. 確保工人在任何時候或存在危險之地區步行時穿著合適的防護鞋
工人應:
a. 在任何時候或存在危險之地區步行時穿著合適的防護鞋
b. 護理防護鞋并保持防護鞋在良好狀況
個人防護鞋:
使用適當的防護鞋可防止腳部受傷,同時作為整體保護足部的其中一環。適當的防護鞋必須能防止受特定危險的損害,提供舒適和安全,同時符合CSA標準Z195-02和Z195.1-02附錄A總結了各類推薦的安全防護能力和CSA建議的鞋類特性
以下概述了一般安全防護鞋之保護:
a.鞋頭墊片抗擊安全度
有潛在可能令腳趾受傷的人士,必須穿著對腳趾提供足夠保護的防護鞋類。所有鞋類必須符合CSA安全標Z195-02。CSA認可的安全鞋必須有核定牌片附于長靴內或符合多倫多大學1至6防護鞋標準:2004年12月的多倫多大學選擇及使用書內的第2至6頁內注明鞋類防護標準:2004年12月選擇及使用防護鞋必須能有效保護趾頭。這里有兩個等級保護鞋頭墊片抗擊程度,取決于提供保護的程度:
一級-- 經受125焦耳的沖擊(相當于50磅的物體在高空22英寸擲下)
二級 -- 經受90焦耳的沖擊(相當于50磅的物體在高空16英寸擲下)
鞋頭墊片抗擊防護鞋必須于可能出現高空擲物、滾動、尖削對象、高熱物品及切割危險時穿著。這可包括工作場所如有沉重的物資處理、重型機械或設備的使用、建筑工地或機器商店中使用。
b.抵抗刺穿度
必須在可能被利器穿透鞋底層而令遭受潛在刺穿腳部危險下穿著安全防護鞋。所有安全防護鞋類必須符合CSA安全標準Z195-02。CSA認可的安全鞋必須有核定牌片附于長靴或鞋內。
穿著者必須在可能被尖銳物體(如釘子、線、大頭釘、廢金屬或玻璃)、高熱物品及切割受傷之危險情況下,穿著有防穿刺功能的防護鞋。
c.跖骨保護抗擊度
有潛在可能令跖骨受傷的人士,必須穿著對跖骨提供足夠保護的防護鞋類。所有安全防護鞋類必須符合CSA安全標準Z195-02。CSA認可的安全鞋必須有核定牌片附于長靴或鞋內,同時提供跖骨免受沖擊的保護。
d.防觸電鞋底
有潛在可能因觸電受傷的人士,必須穿著對提供足夠防觸電保護的防護鞋類。所有安全防護鞋類必須符合CSA安全標準Z195-02。CSA認可的安全鞋之鞋底必須有防止腳底觸電的絕緣物料,以提供防止觸電保護(至少18千伏)。這種腳部保護在干燥環境下提供保護,及有關絕緣物料保護性能可能因潮濕環境及因穿著磨損而退化。
防觸電之防護鞋類必須在有觸電危險情況下使用,但不得用于有靜電放電或微型電路危險下使用。
e.分散靜電鞋類
在一些工作間內,例如存在爆炸性或易燃材料或建有盡量減低靜電設備的工場內,工人須穿著分散靜電鞋類。分散靜電鞋類鞋底內嵌有一個小型電力裝置來分散靜電至步行之地面,從而減少靜電累積。
分散靜電鞋類不得在有觸電危險情況下使用(如周圍設有開關電力線路或高電力設備),因為分散靜電鞋類在該情況下不能提供保護。
多倫多大學3至6防護鞋標準:2004年12月的多倫多大學選擇及使用書
f.導電鞋底
有靜態點火危險的工作場所內必須穿著導電防護鞋。導電防護鞋內嵌有一個導電材料,可把電導向腳下的地面范圍。必須注意穿著導電防護鞋時,該區內的所有容器和設備應連接地面。導電防護鞋底不應在有觸電危險的情況下穿著,因為不能提供任何保護。導電鞋底必須符合CSA安全標準Z195-02。
g.工人使用鏈鋸之保護
有潛在可能在使用鏈鋸而令皮膚、腳踝、腳及腳趾受傷的人士,必須穿著防護鞋靴。
注:CSA安全標準Z195-02指出工人必須選擇穿著保護他們需要的鞋類,并不應假定某一個工種的要求情況下會使用同一種鞋類。不同的工作環境可能有不同的危險。此外,有些工作環境可能存在不同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選用鞋類超過一類保護(多項性能)的防護鞋。
h.在化學實驗室使用之防護鞋
在使用和儲存化學品的實驗室內必須穿著合適的防護鞋,并需倉存有關防護鞋。穿孔鞋、拖鞋及類似的鞋類不得在這些實驗室內穿著。適當的鞋類必須蓋過整個足部及保護整個足部。制鞋材料,包括鞋底、鞋面,必須配合實驗室之環境、材料處理及進行之任務。
視乎實驗室內可能之危險,鞋類提供額外的保護可能是有需要的。鞋底附有耐滑、耐磨、防油或防熱的性能也可能需要加以考慮。凡潛在可能因穿刺、電擊或靜電而令足部受傷之情況下,都必須穿著CSA認可的安全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