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 吃了一場官司
“南高特”非“南高齒”
本報訊(記者 武藝 通訊員 郝麟書) 昨日,記者在呼市托克托縣人民法院采訪中了解到,一起因一字之差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雖然最終以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握手言和而結案,但案件也向企業法人敲響了警鐘。
據了解,2009年9月18日,托克托縣工業園區某水泥公司起訴被告江蘇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原告水泥公司以被告發來的主減速機與合同約定的生產廠家不符為由,要求被告予以更換并承擔延誤工期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相應費用。因為被告發來的“南高特”公司制造的主減速機與合同約定的“南高齒”公司制造的主減速機非同一廠家,主減速機的水泥球磨機存在質量問題。2009年11月,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涉訴生產廠家主減速機的制造廠家及關聯企業進行實地調查。2010年4月份,辦案人員及原告代理人赴南京進行實地調查后查明:江蘇中傳控股有限公司與一家公司共同投資成立了“南高精”公司后,中傳公司與“南高精”公司又共同投資分別成立了“南高特“與“南高齒”子公司,兩個子公司皆屬獨立法人企業,“南高精”對“南高特”與“南高齒”在內部生產管理上實施統一管理。
情況查明后,“南高精”負責人表示,對由于他們的過失給原告造成的困惑和損失表示歉意,以后“南高特”、“南高齒”無論對外簽訂合同,還是在其產品上注明生產廠家,一律用“南高精”的名義,同時愿意以第三人身份參加到訴訟中承擔相應的義務。被告也意識到兩個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愿意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認識到“南高特“雖非”南高齒”,但二者確有關聯。
最終,三方達成協議:被告售予原告的水泥球磨機(包括主減速機)由被告和“南高精”公司對各自提供產品的質量保質期在原合同保證期限的基礎上再延長1年,原合同項目確定設備以后所需配件,被告和“南高精”公司對各自產品以市場價85%售予原告。原告最終放棄原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