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處理處置優先進行土地利用
(一) 應首先調查本地可利用土地資源狀況,優先研究污泥土地利用的可行性。
王洪臣認為應該優先使用污泥對鹽堿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進行改良(環評)。當污泥經處理滿足綠化標準時,應污泥園林綠化或林地利用(施用范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及施用期限);污泥經處理達到農用標準時,應進行農用(施用范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及施用期限,適用性環評,風險評估后)。
以上三種土地利用形式的利用量可考慮隨季節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鼓勵將城鎮生活污水產生的污泥經厭氧消化或好氧發酵處理后進行土地利用。
(二) 當污泥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時,可考慮采用焚燒及建材利用的處置方式。
當污泥不具備土地利用條件時,應首先調查當地的垃圾焚燒、水泥及熱電等行業的窯爐狀況,優先利用窯爐資源對污泥進行協同焚燒;當污泥單獨進行焚燒時,干化和焚燒應聯用。
對于污泥燃燒產生的灰渣,王洪臣指出應首先考慮污泥灰渣建材綜合利用,沒有利用途徑時可直接填埋;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灰渣和飛灰應納入危險固體廢棄物管理。
(三)當無法土地利用,且不具備焚燒和建材利用條件,可采用填埋處置。
污泥填埋前需進行穩定化處理,符合標準;可采用石灰穩定等工藝對污泥進行處理,也可通過添加粉煤灰或陳化垃圾對污泥進行改性處理。要嚴格限制并逐步禁止未經深度脫水的污泥直接填埋。與此同時,污泥填埋處置應考慮填埋氣體收集和利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