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
各式消防支隊:
現將公安部《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轉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各地要深刻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充分認識加強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消防監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此項工作。
一、 切實加強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抽查工作。受理設有外保溫系統的民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抽查申報時,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的消防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筑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對設有外保溫系統的民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和備案抽查中,發現消防設計文件中未明確建筑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或建筑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應不予審核合格或備案抽查合格。
二、 切實加大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實施工現場保溫材料防火性能的監督抽查力度。要切實加大對在外保溫材料的監督抽查和違法處罰力度,對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燃性能低于A級的在建工程,應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依法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查處。
三、 切實加強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受理設有外保溫系統的民用建筑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申報時,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檢驗報告。出廠合格證。對設有外保溫系統的民用建筑材料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中,發現建筑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低于A級的,應不予與驗收合格或備案抽查合格,并依法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進行查處。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將通知精神傳達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確保通知要求落實到位。
附件:《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號)
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
主題詞:轉發 民用建筑 消防監督 外保溫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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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公安部消防局、省政府辦公廳、省公安廳。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共印10份)
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 2011年3月16印發
承辦人:俞 翔 校對:丁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