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石油和天氣然氣管道穿越施工的交叉問題
如何處理石油和天氣然氣管道穿越施工的交叉問題
管道穿越工程在現有公路兩側敷設油、氣管道,或在現有油、氣管道附近新(改)建公路時,油、氣管道的中心線與公路用地范圍(注)邊線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⒈對于石油管道,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米。
⒉對于天然氣管道,安全距離不應小于20米。
⒊在縣、社公路或受地形限制地段,上述安全距離可適當減小;在地形困難的個別地段,最小不應小于1米。對于地形特殊困難,確實難以達到上述規定的局部地段,在對管道采取加強保護措施后,管道可埋設在公路路肩邊線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圍內。新(改)建公路路基必要時也可填壓管道兩側的防護帶范圍,但其填壓長度不應超過100米。
油、氣管道與公路應盡量減少交叉,如必須交叉時:
⒈一般采取垂直交叉,從公路路基下穿越。如必須斜交,斜交角不宜小于60度;在特殊情況下,不應小于45度。在山區因受地形限制的個別地段,斜交角最小不應小于30度。
⒉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壓管道)時,管道(或套管)頂面距公路路面頂面不應小于1.0米,距公路邊溝底面不宜小于0.5米。同時還應結合石油部門有關管道穿越公路的技術規定,對管道采取相應的加強或保護措施。
油、氣管道與公路橋、涵和渡口的關系:
⒈油、氣管道穿、跨越河流時,管道距大橋或渡口的距離,不應小于100米;距中橋不應小于50米。在現有水下管線上下游新建公路橋梁時,大、中橋距水下管線不應小于100米。對小橋、涵洞應符合本規定第二條1、2項的規定。
⒉油、氣管道如在公路橋梁上游附近跨越河流時,其跨越構造物的設計洪水頻率標準不應低于下游公路橋梁的設計洪水頻率標準;如采用支架跨越,應采取加強措施。在現有跨河管道上游附近修建公路橋梁時,交通部門也應本此原則,確定設計洪水頻率和加固橋梁結構。
⒊石油管道如需在現有公路橋梁上跨越河流或與公路橋梁結合修建時,雙方應根據橋梁和管道的結構類型、承載能力和技術狀況協商確定。天然氣管道不得利用公路橋梁跨越河流。
⒋公路渡船不得在水下管線附近拋錨。
⒌油、氣管道不得通過公路隧道。
⒍在穿河管道附近新建橋梁時,施工機具不應進入管道的防護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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