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考試知識點匯總
河南二級建造師報考所需資料
1)首次報考人員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相應的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身份證(或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有效的業務工作證明(在報名表“單位意見”欄填寫并加蓋公章);
(4)本人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張, 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張(貼于報名表指定位置);
(5)如實填寫的當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新考生);
(6)如實填涂的省人事考試報名信息卡;
(7)免試部分科目需提供相應專業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及復印件,一、二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2)續考人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或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2)上一年度的準考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1張, 2寸同底免冠照片1張(貼于報名表指定位置);
(4)如實填寫的當年度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表(老考生);
(5)如實填涂的省人事考試報名信息卡。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2013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易通建筑考試培訓特編輯整理了二級建造師考試《建筑工程》模擬考試試題,幫您查漏補缺,讓您考試得心應手!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環境噪聲污染,則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在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規范噪聲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噪聲是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具體規定有:
1.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具體規定有: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2.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4.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5.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6.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7.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8.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9.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采取的應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10.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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